diff --git a/data/test.json b/data/test.json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8e76947 --- /dev/null +++ b/data/test.json @@ -0,0 +1,37 @@ +[ + { + "category": "faq", + "pid": "0", + "content": { + "question": "什麼是跨境手機掃碼支付?", + "answers": [ + "允許大陸消費者可以用手機支付寶App在台灣實體商店購買商品或服務" + ] + } + }, + { + "category": "faq", + "pid": "1", + "content": { + "question": "什麼是網路金融卡收款?", + "answers": [ + "網路金融卡收款是消費者透過讀卡機與晶片金融卡立即轉帳支付購買商品或服務,款項即時入帳付款輕鬆無斷點。" + ] + } + }, + { + "category": "finance", + "pid": "1033", + "content": "8﹒ 合 併 公 司 截 至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止 , 已 簽 訂 判 斷 非 屬 租 賃 組 成 之 服 務\n合 約 項 目 , 承 諾 於 未 來 須 給 付 之 金 額 請 詳 附 註 六 ( 十 ﹚。\n\n十 、 重 大 之 災 害 損 失\n無 此 事 項 。\n十 一 、 重 大 之 期 後 事 項\n\n子 公 司 EMA 為 配 合 營 運 需 求 , 於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向 廣\n東 富 華 機 械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勝 獅 貨 櫃 企 素 有 限 公 司 購 買 12, 000 TEU 乾 櫃 , 交\n\n易 總 金 額 為 ﹝USD25, 027,。\n十 二 、 其 他\n\n( 一 ﹚ 贅 本 管 理\n\n合 併 公 司 之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係 障 合 併 公 司 能 繼 續 經 營 , 維 持 最 佳 貴 本\n結 構 以 降 低 貴 金 成 本 , 並 為 股 東 提 供 報 酬 。 為 了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合\n併 公 司 可 能 會 調 整 支 付 予 股 東 之 股 利 金 額 、 退 還 貴 本 予 股 東 以 及 發 行 新\n\n股 以 調 整 至 最 適 貴 本 結 構 。\n( 二 ﹚ 金 融 工 具\n1﹒ 金 融 工 具 之 種 類\n112 年 3 月 31 日 111 年 12 月 31 日 111 年 3 月 31 日\n堂‥〉ˍ`亨﹞虫‥欠 產﹜\n通 過 損 盜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n之 金 融 賀 產\n強 制 透 遇 損 盜 按 公 允 價\n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貴 產 ﹩ ﹣ ﹩ ﹣ ﹩ 46, 896\n通 遇 其 他 締 合 損 盎 捰 公 允\n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n選 擇 指 定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1,589,493 ﹩ 1,581,495 ﹩ 2﹒264 720\n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貴 產\n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40558,951 ﹩391,860, 706 ﹩214 864 308\n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n金 融 貴 產 20, 200, 099 49,470, 203 109, 508, 316\n應 收 絨 據 82, 212 ﹚1, 496 93 忠 , 106\n應 收 帳 款 21, 881, 1 73 25, , 091 5U, 610, 250\n其 他 應 收 款 2, 308, 9 今 2, 213, 266 1, 68 , 99\n存 出 係 證 金 3 76, 242 315, 012 274, 928\n﹩ 461, 497 888 ﹩463,665 114 ﹩371, 294 157\n避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 6,598,﹒502 ﹩ 8,﹒461, 308 ﹩ 16, 331, 353" + }, + { + "category": "finance", + "pid": "1034", + "content": "七 、 關 係 人 交 易\n﹝ 一 ﹚ 關 係 人 之 名 稱 及 關 係\n\n關 ﹍ 係 ﹍ 人 ﹍ 名 ﹍ 稱\n\n台 塑 石 化 公 司\n台 朔 重 工 公 司\n\n台 朔 重 工 ( 寧 波 ﹚ 公 司\n\n台 塑 汽 車 貨 運 公 司\n\n台 塑 合 成 椽 膠 ( 寧 波 ﹚ 公 司\n參 寧 汽 電 公 司\n\n台 朔 環 係 科 技 公 司\n\n華 亞 園 區 管 理 顧 問 公 司\n台 塑 貴 源 公 司\n台 塑 建 設 公 司\n況 航 通 運 公 司\n廣 越 企 緒 公 司\n\n台 塑 集 團 ( 開 曼 ﹚ 公 司\n國 塑 塑 膠 工 素 公 司\n\nFG Inc﹒\n\n福 懋 科 技 公 司\nSchoeller Textil M\n南 亞 光 電 公 司\n\n台 塑 新 智 能 科 技 公 司\n台 塑 尖 端 科 技 公 司\n必 昂 國 際 公 司\n\n常 熟 裕 源 公 司\n\n台 塑 鋰 鐵 材 料 科 技 公 司\n台 灣 塑 膠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公 司\n\n南 亞 塑 膠 工 素 ( 惠 州 ﹚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工 素 ( 南 通 ﹚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工 素 ( 美 洲 ﹚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工 素 ( 寧 波 ﹚ 公 司\n南 亞 科 技 公 司\n\n南 亞 電 路 板 公 司\n\n南 亞 電 子 材 料 公 司\n\n台 宇 汽 車 貨 運 公 司\n\n六 輕 汽 車 貨 運 公 司\n\n長 庚 大 學\n\n長 庚 醫 療 財 圖 法 人\n\n長 庚 生 物 科 技 公 司\n\n肉 志 開 發\n\n台 灣 必 成 公 司\n\n\n關 ﹍ 係 ﹍ 人 ﹍ 名 ﹍ 稱\n\n台 塑 海 運 公 司\n\n賴 商 台 塑 涉 運 公 司\n\n麥 寥 工 素 專 用 港 管 理 公 司\n台 塑 網 科 技 公 司\n\n台 塑 大 樓 停 車 場 ( 車 管 行 ﹚\n台 塑 網 旅 行 社\n\n台 塑 大 金 精 密 化 學 公 司\n台 塑 勝 高 科 技 公 司\n\n台 塑 旭 纖 維 公 司\n\n台 塑 物 流 公 司\n\n台 塑 貨 運 ( 寧 波 ﹚ 公 司\n台 塑 電 子 ( 寧 波 ﹚ 公 司\n台 灣 營 德 公 司\n\n台 亞 石 油 公 司\n\n亞 朔 開 發 公 司\n\n亞 台 開 發 公 司\n\n世 信 生 物 科 技\n\nFormosa Ha Tinh (Cayman﹚ Limited\n台 塑 河 靜 台 灣 分 公 司\n台 塑 河 韓 鋼 鐵 興 素 貫 任 有 限 公 司\nBP 化 學 ( 馬 來 西 亞 ﹚Sdn 公 司 (BPCM﹚\nINE0S ACETYLS (MKLAYSIA﹚ SDN BHD\n日 本 出 光 興 產 株 式 會 社\n出 光 石 油 化 學 ( 香 港 ﹚ 公 司\n出 光 石 油 化 學 ( 美 國 ﹚ 公 司\n株 式 會 社 裕 源\n裂 毛 屋 企 練\n裕 源 紡 織 公 司\n裕 懋 興 棉 公 司\n福 機 裝 公 司\n\n廣 越 企 素 ( 越 南 ﹚ 公 司\n華 亞 汽 電 公 司\n注 亞 科 技 公 司\n鼎 祐 興 素 公 司\n虹 京 金 屬 公 司\n\n台 塑 工 素 ( 寧 波 ﹚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 鞮 山 ﹚ 公 司\n南 亞 電 子 材 料 ( 昆 山 ﹚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膠 膝 ( 南 通 ﹚ 公 司\n南 亞 塑 膠 膠 膝 ( 惠 州 ﹚ 公 司\n南 亞 化 學 纖 維 ( 昆 山 ﹚ 公 司\n南 亞 加 工 絲 ( 昆 山 ﹚ 公 司\n\n\n關 ﹍ 係 ﹍ 人 ﹍ 名 ﹍ 稱 與 本 ﹍ 集 團 闢 ﹍ 係\n\n南 亞 工 素 ( 廈 門 ﹚ 公 司 其 他 關 係 人\n台 朔 重 工 ( 廣 州 ﹚ 公 司 0\n亞 太 投 資 公 司 ﹁\n南 亞 電 路 板 公 司 ﹁\n台 塑 汽 車 公 司 0\n台 塑 網 商 買 公 司 ﹁\n華 亞 錯 鐵 公 司 ﹁\n福 欣 特 殊 鋼 公 司 ﹁\n( 二 ﹚ 與 關 係 人 間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n1﹒ 營 林 收 入\n119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商 品 銷 售 ﹕\n一 關 聯 企 林 ﹩ 8, 682, 226 ﹩ 9, 938, 145\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10, 542, 606 11, 356, 709\n﹩ 19, 224 832 ﹩ 21, 294 854\n119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商 品 銷 售 ﹕\n一 關 聯 企 林 ﹩ 25, 786, 432 ﹩ 32, 460, 433\n一 其 他 關 僑 人 30, 752, 047 38, 206, 316\n\n﹩ 56, 530, 379 ﹩ 70, 666, 749\n\n本 集 團 出 售 商 品 予 關 係 人 , 除 與 部 分 關 係 人 之 授 信 期 間 較 長 外 , 餘 有 關 價\n格 係 依 一 般 條 件 辦 理 。\n\n2﹒ 進 貨\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商 品 購 買 ﹕\n一 關 聯 企 素\n台 塑 石 化 ﹩ 38, 458, 420 ﹩ 49, 928, 462\n其 他 1, 975 2 417\n一 其 他 關 僑 人 3, 166, 273 3, 770, 879\n﹩ 41, 626, 668 ﹩ 47, 701, 758\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商 品 購 買 ﹕\n一 關 聯 企 素\n台 塑 石 化 ﹩ 111, 283, 748 ﹩ 143, 005, 337\n其 他 3, 831 8, 473\n一 其 他 關 僑 人 9, 738, 286 15, 809, 630\n\n﹩ 121,025,865 ﹩ 158,8239, 440\n\n\n\nCo\n\n以 上 對 關 係 人 付 款 期 間 為 3( 天 至 60 天 , 本 雄 圍 輿 關 係 人 間 之 進 貨 價 格\n及 條 件 與 一 般 廠 商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n\n﹒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n112 年 9 月 30 日 ﹍ 111 年 12 月 31 日 ﹍ 111 年 9 月 30 日\n\n應 收 絨 據 及 帳 款 ﹕\n一 關 聯 企 業 ﹩ 3,﹒472﹒601 ﹩ 3,313,185 ﹩ 3 197 876\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44 221, 914 9, 840, 753 4 640, 028\n\n﹩ ﹁694 115 ﹩ 7153,938 ﹩ 7,837, 904\n\n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主 要 來 自 鏘 售 商 品 及 應 收 墊 付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費 , 鏢 售 交 易\n之 款 項 於 銷 售 日 後 30U~120 天 到 期 ﹔ 墊 付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費 於 服 務 提 供 完 成\n後 27( 天 到 期 。 該 應 收 款 項 並 無 披 押 及 附 息 ,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並 未 提 列 負\n債 準 備 。\n\n﹒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n112 年 9 月 30 日 ﹍ 111 年 12 月 31 日 ﹍ 111 年 9 月 30 日\n應 付 帳 款 ﹕\n一 關 聯 企 線\n台 塑 石 化 ﹩ 11, 231,896 ﹩ 12﹒ 574 263 ﹩ 13, 210, 110\n其 他 1 72 468 355\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993, 015 1, 300, 707 1, 576, 226\n\n﹩ 12,﹒165,083 ﹩ 13,884﹒ 528 ﹩ 14 786, 891\n\n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主 要 來 自 進 貨 交 易 , 並 在 購 貨 日 後 30U﹣6(0 天 到 期 。 該 應 付\n堂 項 並 無 附 息 。\n\n﹒ 工 程 委 託\n\n﹝﹚ 工 程 委 託 ﹕\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委 訖 承 建 廠 區 擴 建 及 倍 護\n\n工 程\n一 關 聯 企 素 ﹩ 375, 857 ﹩ 38, 499\n一 其 他 關 僑 人 98, 453 41, 923\n\n﹩ 474 310 ﹩ 80, 4232\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委 訖 承 建 廠 區 擴 建 及 倍 護\n\n工 程\n一 關 聯 企 素 ﹩ 723, 329 ﹩ 80, 933\n一 其 他 關 僑 人 330, 095 224 858\n\n﹩ 1,053,424 ﹩ 30, 791\n\n\n\n﹝2﹚ 工 程 委 訊 之 期 末 餘 顒 ﹕\n\n112 年 9 月 30 日 ﹍ 111 年 12 月 31 日 ﹍ 111 年 9 月 30 日\n\n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n一 關 聯 企 業 ﹩ 28, 164 ﹩ 818 ﹩﹩ 26, 85 『\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3936, 969 8, 4 不 13, 038\n﹩ 65, 127 ﹩ 16, 295 ﹩ 30, 895\n\n委 訖 關 係 人 承 建 廠 區 擴 建 及 倍 護 工 程 係 依 一 般 條 件 辦 理 , 付 款 期 間 為\n\n驗 收 後 一 個 月 內 付 款 。\n6﹒ 賁 金 貸 輪 關 係 人\n(1﹚ 對 關 係 人 效 款\n\nA﹒ 期 本 餘 額 ﹕\n112 年 9 月 30 日 ﹍ 111 年 12 月 31 日 ﹍ 111 年 9 月 30 日\n一 關 聯 企 線\n台 朔 重 工 ﹩ ﹣ ﹩ ﹣ ﹩ 1, 000,﹒000\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賴 商 台 塑 海 運 688, 33 2, 420, 2562 2, 781, 127\n﹩ 688,539 ﹩ 2﹒420,252 ﹩ ﹍3, 781, 127\nB﹒ 利 息 收 入 ﹕\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一 關 聯 企 線\n台 朔 重 工 ﹩ 1,038 ﹩ 0, U4\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賴 商 台 塑 海 運 9, 460 8, 851\n﹩ 4 498 ﹩ 14 555\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一 關 聯 企 線\n台 朔 重 工 ﹩ 847 ﹩ 0, U4\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賴 商 台 塑 海 運 2(0, 057 21, 054\n﹩ 27, 904 ﹩ 26, 758\n\n對 關 係 人 之 貴 金 貸 與 條 件 為 款 項 貸 與 後 依 合 約 按 期 收 取 , 民 國 113\n年 及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U 日 之 利 息 分 別 按 年 利 率 1﹒87%~1﹒ 90%\n\n及 0﹒98%~1﹒42% 收 取 。\n(2﹚ 含 關 係 人 借 款\n\nA﹒ 期 本 餘 額 ﹕\n112 年 9 月 30 日 ﹍ 111 年 12 月 31 旦 ﹍ 111 年 9 月 30 日\n一 關 聯 企 業 ﹩ 1,528,054 ﹩ 1,472,658 ﹩ 1, 497, 775\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 ﹣ 少 4 一\n﹩ 1,528,﹒054 ﹩ 1,472,658 ﹩ 1, 502, 246\n\n~60﹣~\n\n\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一 關 聯 企 業 ﹩ 10,811 ﹩ 8, 804\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 122\n﹩ 10,811 ﹩ 8, 926\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一 關 聯 企 業 ﹩ 32, 595 ﹩ 16, 910\n一 其 他 關 係 人 ﹣ 399\n﹩ 32, 595 ﹩ 1 , 30﹚9\n\n向 關 係 人 之 貴 金 借 款 條 件 為 借 款 後 依 合 約 按 期 償 還 , 民 國 112 年 及\n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之 利 息 分 別 按 年 利 率 2﹒76%~2﹒ 96% 及\n\n3﹒08% 支 付 。\n7﹒ 營 業 費 用\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運 費\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台 塑 海 運 ﹩ 318,006 ﹩ 266, 402\n台 塑 貨 運 ( 寧 波 ﹚ 93(4, 301 322, 094\n其 他 25, 101 29, 709\n﹩ 717 498 ﹩ 6193, 105\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運 費\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台 塑 海 運 ﹩ 1, 164 037 ﹩ 872, 636\n台 塑 貨 運 ( 寧 波 ﹚ 1, 005, 620 014, 205\n其 他 69, 636 141, 658\n\n﹩ 2, 233, 293 ﹩ 1, 028, 4909\n\n\n\n8﹒ 租 金 收 入\n\n一 關 聯 企 業\n台 塑 石 化\n其 他\n\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南 亞 塑 膠\n\n台 塑 大 樓 停 車 場\n台 塑 網 科\n\n其 他\n\n一 關 聯 企 業\n台 塑 石 化\n其 他\n\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南 亞 塑 膠\n\n台 塑 大 樓 停 車 場\n台 塑 網 科\n\n其 他\n\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 5,432 ﹩ 0, 3(09\n2, 098 9, 249\n\n8, U 8, 48\n\n6, 899 口 08\n\n93,700 9, 54\n\n9, 850 9, 850\n\n6, 302 5, 879\n\n20, 764 20, 8 7\n\n﹩ 28, 834 ﹩ 20, 425\n\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 16, 144 ﹩ 15, 011\n人 630 , 446\n\n29, 774 29, 935 了\n\n20, 704 21, 263\n\n11, 330 11, 861\n\n11, 550 11, 950\n\n19, 162 18, 9550\n\n62, 836 69, 224\n\n﹩ 86, 610 ﹩ 88, 581\n\n出 租 予 關 係 人 之 租 賃 價 格 係 參 考 當 地 一 般 租 金 水 準 而 定 , 並 按 月 收 取 。\n\n﹚﹒ 財 產 交 易\n(|﹚ 取 得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n\n一 關 聯 企 業\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n一 關 聯 企 業\n一 其 他 關 係 人\n\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中 350﹚, 219 ﹩ 154 110\n\n1, 680 ﹣\n﹩ 360,899 ﹩ 154 110\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 686, 996 ﹩ 185, 08\n\n2, 498 729\n﹩ 689, 434 ﹩ 186, 329\n\n\n\n(25﹚ 取 得 金 融 貴 產\n\n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 無 此 情 形 。\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帳 列 項 目 ﹍ 交 易 股 數 交 易 標 的 取 得 價 欹\n台 塑 新 ﹣ 採 用 權 益 法 台 塑 新 智 能\n闕 75, 000, 000 。 750, 000\n智 能 之 投 賁 股 權 3\n﹍ 採 用 權 益 法 浩 經 維\n名 塑 資 源 之 批 資 79, 860, 000 台 塑 資 源 股 權 799 625\n﹩ 1﹒549, 625\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帳 列 項 目 ﹍ 交 易 股 數 交 易 標 的 取 得 價 欹\n台 塑 新 ﹣ 採 用 權 益 法 台 塑 新 智 能\n闕 75, 000, 000 。 750, 000\n智 能 之 投 賁 股 權 3\n﹍ 採 用 權 益 法 浩 經 維\n名 塑 資 源 之 批 宣 79, 860, 000 台 塑 資 源 股 權 799﹒ 625\n﹩ 1,549, 625\n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帳 列 項 目 ˍ 交 易 股 數 交 易 標 的 取 得 價 欹\n木 用 權 益 3 塑 塑 膠 股\n國 塑 塑 膠 ﹍ 採 用 檳 益 波 ﹣ 1 800, 00U 國 塑 塑 膠 股 ﹩ 46, 531\n之 投 販 權\n台 塑 新 ﹣ 採 用 權 益 法 台 塑 新 智 能\n闕 100, 000, 000 ﹌ 1, 000,000\n智 能 之 投 賁 股 權\n台 塑 銼 ﹍ 採 用 權 益 法 台 塑 鋰 鐵 股\n鐵 之 投 賁 ﹒ / 積 3﹒ 797\n﹩ 1,050,328\n(3﹚ 處 分 金 融 資 產\n民 國 119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民 國 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n日 ﹕ 無 此 情 形 。\n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帳 列 項 目 交 易 股 數 ˍ 交 易 標 的 處 分 價 款 ﹣ 處 分 ( 損 ﹚ 塚\n台 塑 新 智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00 000 台 塊 失 端 股\n能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 ˍ 權 ﹩ 1﹒000 ﹩ 7\n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帳 列 項 目 交 易 股 數 ˍ 交 易 標 的 處 分 價 款 ﹣ 處 分 ( 損 ﹚ 塚\n台 塑 新 智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00 000 台 塊 尕 端 股\n能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 ˍ 權 ﹩ 1﹒000 ﹩ 71\n\n1(﹒ 本 集 團 為 關 係 人 肉 書 係 證 及 開 具 之 承 諾 函 情 形 , 請 詳 附 註 九 ( 三 ﹚ 及\n\n( 四 ﹚。\n\n\n﹝ 三 ﹚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蓊 酬 貴 訊\n11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蒙 賁 ﹩ 12,﹒040 ﹩ 14﹩4 707\n退 職 後 福 利 98393 少 2\n﹩ 12,423 ﹩ 15, 200\n\n112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n\n蒙 資 ﹩ 144 105 ﹩ 149, 126\n退 職 後 福 利 1,﹒136 1, 226\n﹩ 145,241 ﹩ 150,359\n八 、 質 押 之 資 產\n本 集 圖 之 資 產 提 供 擔 係 明 細 如 下 ﹕\n帳 面 價 值\n賁 產 項 目 119 年 9 月 30 日 111 年 19 月 31 日 ﹍111 年 9 月 30 日 ﹍ ˍ 擔 係 用 途\n\n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 5,872,302 ﹩ 5,872,827 ﹩ 5,873, 002 ﹣ 銀 行 借 款 擔 係\n存 貨 17,610 17﹒61( 17﹒610 ﹣ 銀 行 借 款 擔 係\n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天 然 氣 係 證 金\n融 貴 產 ﹣ 非 流 動\n﹣ 定 期 存 欹 1﹒500 1﹒500 1﹒500\n\n﹩ 5,891, 442 ﹩ 5,891, 937 ﹩ 5,892, 112\n重 大 或 有 貞 債 及 未 認 列 乏 合 約 承 諾 ﹣\n\n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止 , 本 集 團 承 諾 及 或 有 負 債 如 下 ﹕\n\n﹝ 一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已 簽 約 但 尚 未 支 付 之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6,826, 008 仟 元 、 人\n民 幣 698,843 仟 元 及 越 眉 406, 527, 030 仟 元 。\n\n﹝ 二 ﹚ 本 集 團 為 進 口 原 物 料 及 設 備 已 開 立 未 使 用 信 用 狀 金 額 估 計 分 別 為 美 金 8,122\n仟 元 、 日 幣 283, 842 仟 元 及 歐 元 514 仟 元 。\n\n﹝ 三 ﹚ 本 集 團 為 他 人 肌 書 係 證 實 際 動 支 金 額 之 情 形 如 下 ﹕\n\n汲\n\n112 年 9 月 30 日 ﹍ 111 年 12 月 31 日 ﹍ 111 年 9 月 30 日\n\n台 塑 集 團 ( 開 曼 ﹚ 公 司 ﹩ 5,﹒067﹒000 ﹩ 677,﹒000 ﹩ 7﹒935, 750\n福 懋 興 科 ( 中 山 ﹚ 有 限 公 司 16, 135 15, 355 15, 875\n福 戀 越 南 貫 任 有 限 公 司 13, 780 358, 557 521, 138\n福 懋 興 素 ( 常 熟 ﹚ 有 限 公 司 147, 337 160, 731 227, 711\n福 懋 ( 同 余 ﹚ 貫 任 有 限 公 司 2, 095, 947 2 418, 137 2, 562, 823\n\n﹩ 10,340, 199 ﹩ 10,620, 780 ﹩ 11, 263, 297" + }, + { + "category": "insurance", + "pid": "1", + "content": "延 期 間 內 發 生 第 十 六 條 或 第 十 七 條 本 公 司 應 負 係 險 貫 任 之 事 故 時 , 其 約 定 之 係 險 金 計 算 方 式 將 不 適 用 , 本 公\n司 改 以 前 項 變 更 後 之 係 險 金 額 給 付 係 險 金 後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但 要 係 人 有 指 定 分 期 方 式 給 付 身 故 係 險\n金 或 完 全 失 能 係 險 金 者 , 本 公 司 仍 依 第 十 八 條 約 定 給 付 分 期 定 額 係 險 金 。\n\n如 當 時 係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扣 除 營 素 費 用 後 的 數 額 超 遇 展 期 定 期 係 險 至 滿 期 日 所 需 的 躉 繳 係 險 費 時 , 要 係 人 得 以\n其 超 遇 款 額 作 為 一 次 躉 繳 係 險 費 , 購 買 於 本 契 約 原 繳 費 期 滿 時 給 付 的 繳 清 生 存 係 險 , 其 係 險 金 額 如 係 險 單 展\n期 定 期 係 險 生 存 係 險 金 表 。\n要 係 人 選 擇 改 為 展 期 定 期 係 險 當 時 , 偽 有 增 值 回 饋 分 享 金 、 係 險 單 借 款 或 欠 繳 、 境 繳 係 險 費 的 情 形 , 本 公 司\n將 以 係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加 上 本 公 司 應 給 付 的 增 值 回 饋 分 享 金 扣 除 欠 繳 係 險 費 、 借 款 本 息 、 墊 繳 係 險 費 本 息 及 營\n紫 費 用 後 的 淨 額 辦 理 。\n本 條 營 素 費 用 以 原 基 本 係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或 以 原 基 本 係 險 金 額 所 對 應 之 係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與 解 約 金 之 差\n額 , 兩 者 較 小 者 為 限 。\n\n第 三 十 二 條 【 係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n\n要 係 人 繳 足 係 險 費 累 積 達 有 係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 要 係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係 險 單 借 款 , 其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n當 日 係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 未 償 選 之 借 款 本 息 , 超 過 其 係 罪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停 止 。\n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效 力 停 止 日 之 三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係 人 。\n\n本 公 司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為 通 知 時 ,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係 人 返 還 借 款 本 息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要 係 人 本 返 邁 者 ,\n係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欣 日 起 停 止 。\n\n第 一 項 係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息 , 以 本 契 約 之 係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 要 係 人 可 選 擇 向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或 至 本 公\n司 網 站 查 詢 , 本 公 司 變 更 網 址 時 , 將 另 行 通 知 要 係 人 。\n\n第 三 十 三 條 【 不 分 紅 係 險 單 】\n本 係 險 為 不 分 紅 係 險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n\n第 三 十 四 條 【 投 係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n\n要 係 人 在 申 請 投 係 時 , 應 將 被 係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係 書 填 明 。 被 係 險 人 的 投 係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n\n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n\n被 係 險 人 的 投 係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n\n一 、 真 實 投 係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係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本 契 約 無 效 , 其 已 繳 係 險 費 無 息 退 邁 要 係 人 。\n\n二 、 因 投 係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係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邁 溢 繳 部 分 的 係 險 費 。 但 在 發 生 係 險 事 故 後 始 發\n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係 險 費 與 應 繳 係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總 係 險 金 額 , 而 不 退 邁 溢 繳\n部 分 的 係 險 費 。\n\n三 、 困 投 係 年 齡 的 錯 認 , 而 致 短 繳 係 險 費 者 , 要 係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係 險 費 或 捰 照 所 付 的 係 險 費 輪 被 係 險 人 的\n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總 係 險 金 額 。 但 在 發 生 係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貫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係 人 不 得\n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係 險 費 。\n\n前 項 第 一 欽 、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貫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邁 係 險 費 , 其 利 息 指 本 契 約 辦 理\n\n係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霎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n\n第 三 十 五 條 【 受 盜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n完 全 失 能 係 險 金 的 受 盎 人 , 為 被 係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被 係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前 述 係 險 金\n\n第 11 頁 , 共 24 頁 銷 售 日 期 ﹕ 113 年 2 月 26 日\n\n\n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 則 以 被 係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係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n\n除 前 項 約 定 外 , 要 係 人 得 俯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並 應 符 合 指 定 或 變 更 當 時 法 令 之 規 定\n\n一 、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經 被 係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n\n二 、 於 係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係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盎 人 , 如 要 係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拔 本 公 司 。\n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 於 要 係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係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 被 係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n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n\n身 故 受 盜 人 同 時 或 先 於 被 係 險 人 本 人 身 故 , 除 要 係 人 已 另 行 指 定 受 益 人 外 , 以 被 係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n約 取 益 人 。\n\n本 條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係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n\n第 三 十 六 條 【 變 更 住 所 】\n要 係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n要 係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係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n\n第 三 十 七 條 【 時 效 】\n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遇 兩 年 不 行 倢 而 涌 滅 。\n\n第 三 十 八 條 【 批 註 】\n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係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n方 式 同 意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n\n第 三 十 九 條 【 管 轄 法 院 】\n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係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係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臺\n\n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係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n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n\n第 12 頁 , 共 24 頁 銷 售 日 期 ﹕ 113 年 2 月 26 日" + } +]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requirements.txt b/requirements.txt index ea15a5b..9e124df 100644 --- a/requirements.txt +++ b/requirements.txt @@ -13,3 +13,4 @@ flask_restx==1.3.0 python-dateutil redis==5.0.8 flask-httpauth==4.8.0 +ckip-transformers